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9日讯:2月6日,浙江省证监局决定向浙江众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人发出警示函。浙江省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众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科技000925.SZ)其管理和使用大额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在汇款问题。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运用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潘丽春、首席执行官何浩、财务总监王美晓、秘书何君丽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5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省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潘丽春先生、何浩先生、王美晓先生、何润利先生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据众和科技202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显示,公司取得了《关于浙江众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登记的批复》。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23]2810号)并接受登记,d 主管理人财通证券同意登记。股份有限公司以特定用途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人民币13,020.95万元。发行价格为5.25元/股。扣除认购费和赞助费773.89万元,募集总额为68,359.99万元。 (不含税金,其中188.68万元由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2024年1月2日以自有资金缴纳),主要管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6.07亿元。公司汇出774.78万元(账号:扣除费用及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网上发行费等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额外外部费用191.69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7,394.41万元。本次特定股票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齐先生恒先生和庞海利先生。
(编者:徐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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