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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税务机关破获一系列违法涉税案件,不少企业通过分割收入非法逃税。例如,在宁波市税务局近期公布的一起案件中,夏先生于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以总承包商的身份负责了一家影视公司的多个项目。由于项目总成本巨大,为了尽可能逃避纳税义务,夏先生以他人的名义先后设立了9个个体工商户,而本应归属于其的营业收入则分散在多个工商户个人手中。就这样,他们维持了个体工业增值税小纳税人的地位。非法享受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调查发现,夏先生分割收入、虚报纳税,非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345.92万元。 2024年9月,税务局决定征收税款、征收滞纳金、罚款共计518.8万元。中小微企业规模较小,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近年来,国家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了“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税)以下的小型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激励通过利润非法分割收入来享受税收优惠。 “如果企业单方面认为,中小微企业注册多个经营主体,就自动适用综合政策,就会忽视该政策‘合理经营目的’、‘实质独立经营主体’的基本要求。”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市场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胡元聪表示,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需要,依法划分经营主体。被分立的实体必须在人员、资产、财务、经营等方面具有完全独立的能力,并实现实质性的经营独立。在上述事件中,督察人员走访了这9间工商住宅,发现现场设有花园设施。原来只有配件被堆积起来。生产经营基本条件不具备,无经营活动迹象。通过对比分析,这9家私营工商户从对公账户收款后,迅速将资金转入相应业主的个人账户,业主再将资金转入夏先生的个人账户。 “分割收入以骗取激励措施逃税本质上是逃税,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胡元聪表示,收入分割常见的逃税模式有两种:企业主体分割和金融周期分割。简单来说,企业分拆就是人为地将通常应由一个企业主体承担的纳税义务分配给多个企业主体,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企业注册多个“幽灵工商户”或“小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将同一收入在多个主体之间划分核算,以避免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义务并欺骗小纳税人。其目的是模仿纳税人的低税率和免税优惠,欺骗中小企业和企业、微利居民,使其享受税收优惠。金融周期的划分可以理解为重要的价值管理。例如,小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一些犯罪分子管理的收入不足10万元,并故意将本应在当期确认的“超额”收入推迟到以后的纳税周期才确认。通过这种方式,您可以调整当前收入以获得税收优惠并减少或不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的时间是固定的。这种划分是没有意义的,也是非法的。”胡元聪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民国,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纳税义务时间如下。当发生应税交易时 在这些情况下,纳税义务在收到销售收入之日或获得销售收入收据之日产生。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发票开具日期。如果发生应税交易,则纳税义务在应税交易完成之日产生。对于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在货物申报进口之日产生。通过划分“控制”优惠政策范围内的收入よりも実质』という税の原则に违反し、徴税管理法に定められた脱税に当たる。 “胡元聪认为,企业发展的根本不是与政策‘斗争’,依法纳税、依法经营,才是真正的安全。”あらゆる种类の企业は、「分割アービトラージ」の幸运の考え方をに完全放弃し、ビジネあらゆるにコンプラインスの概念を统合することをする必要があり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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